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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17-J1-4478-KLZB)质疑答复函

时间:2017-01-18 17:21 作者: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点击:

 质疑人名称:桂林铭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26号国展购物公园三层3-2-8号铺

法定代表人:郑建海;授权代表:莫坡

电话:0773-2567459  传真:0773-2567459  邮编:541004

   质疑人于2017117日向本中心递交《质疑函》,对校园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XZC2017-J1-4478-KLZB )的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

    我中心于2017117日收悉。针对上述质疑经认真调查及仔细核实后,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P14页“5、存储服务器”需求功能如下:

2) 44U/24盘位,单一存储主机同时支持NASSAN,同时支持iSCSINFSCIFSFTP协议;

质疑理由:标准机柜只有42U高度,44U/24盘位与实际不相符。

修改建议:4U24盘位,单一存储主机同时支持NASSAN,同时支持iSCSINFSCIFSFTP协议;”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该项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更正公告中作出相应修改,并按规定发布相应更正公告。

 

   质疑二,“招标文件P14页“5、存储服务器”需求功能如下:

10) 5124Mbps业务压力下,RAID重建过程中,不影响数据写入;(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13) ★支持数据保险箱功能,保证用户数据的完整性,掉电后设备能够显示缓存数据下刷进度,重启后数据无丢失;(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

质疑理由:对于安防监控产品,国家相关的检测依据,在检测标准内各厂家针对产品提供的检测项目都是由其自己定义及描述的,即使厂家用于投标的产品满足及时参数及性能要求,但也不一定会出现在检验报告的描述项内,因此此要求不合理。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 建议取消“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厂家公章”的相关要求。”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 对于安防监控产品,公安部检测报告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检测报告,是安防监控产品的国家标准报告,因此,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是合法合理的。公安部检测中心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检测机构,具备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检测参数要求,因此,不存在“检测标准内各厂家针对产品提供的检测项目都是由其自己定义及描述的,即使厂家用于投标的产品满足及时参数及性能要求,但也不一定会出现在检验报告的描述项内”的理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依据及修改意见不合理,故该质疑无效。

 

  质疑三,“招标文件中P21页“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采购人校园现有监控项目的扩容,各竞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能与采购人现有的监控系统相兼容,否则竞标无效,具体要求如下:1.竞标人所投本项目第5项号货物(存储服务器)必须能与采购人现有的使用的平台无缝对接,若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平台非同一品牌,必须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竞标人于自行现场考察时了解),实现平台中统一调度、统一上墙。

质疑理由:上述兼容性要求中采购人未指明现有平台的具体厂家及型号、规格参数、对接标准,并要求竞标人于自行现场考察时了解,违反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修改意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有平台的具体厂家及型号、规格参数、对接标准。”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1)竞标人提出本项目谈判文件没有提供“现有的使用的平台品牌”问题,我中心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对此问题做出补充,并按规定发布相应更正公告。(2)本项目统一组织勘察现场时间为:201711616时,目的是让各竞标人现场明确现有平台的使用状况(包含现有平台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对接标准等),并且是让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参与考察了解,贵公司也准时参加并签到,所以不存在贵公司说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故该点质疑没有事实依据,质疑无效。

   质疑四,“招标文件中P21页“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为采购人校园现有监控项目的扩容,各竞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能与采购人现有的监控系统相兼容,否则竞标无效,具体要求如下:

1.竞标人所投本项目第5项号货物(存储服务器)必须能与采购人现有的使用的平台无缝对接,若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平台非同一品牌,必须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竞标人于自行现场考察时了解),实现平台中统一调度、统一上墙。

若各竞标人所投第15项号货物(“200万高清网络筒型摄像机、存储服务器”)与采购人现有的设备非同一品牌时,竞标人于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能与采购人现有的监控平台成功对接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与所投产品型号及品牌对接成功案例的使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或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为准】,否则,竞标无效。

2.为能实现统一存储,要求本项目必须与采购人现有的存储(竞标人于现场自行考察时了解)实现统一管理,若各竞标人所投监控设备货物与采购人现有的设备非同一品牌的,竞标人于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能与采购人现有的存储实现统一管理的详细技术实现方案,并提供所投产品与采购人目前使用的视频监控IPSAN存储系统实现统一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竞标无效(视评审需要审核原件)。

3.本项目采购的“200万高清网络筒型摄像机”须接入桂林医学院监控平台的地图管理软件统一管理;若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监控平台非同一品牌,须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

  质疑理由:上述兼容性要求中要求“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平台非同一品牌,必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或对接证明材料”,而投与现有平台同一品牌的则不用,明显是对投标人采取有差别的评审标准,区别对待投标人,所以设置此要求不合理。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去掉兼容性要求中“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平台非同一品牌,必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或对接证明材料”等相关要求。”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采购人现使用的平台满足最新的国家标准,在公安部没有发布更新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整套系统长期稳定的运行,所以竞标人所投货物与现有平台非同一品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对接方案和对接证明材料是公正严明的,否则无法保证本次招标货物与原有管理平台的兼容性、无法保证整套系统的稳定性,而如果竞标人所投产品为原平台同品牌产品的,当然就不存在上述问题,故不存在偏向性。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依据及修改意见不合理,故该质疑无效。

 

  质疑五,“招标文件中P14-15747寸拼接大屏中如下要求:

   6、控制方式:带线控制、网络控制、多用户同时控制(网络控制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证书证明)
19、自动背光调节:自主研发背光自动调节功能有效的保护液晶面板不受长时间静态工作而灼伤,大大的改善了液晶屏在一年以上的老化现象,有效的延长了液晶屏将近3分之一的使用寿命(提供此功能国家级证书)。
质疑理由:对于安防监控产品,国家有相关的检测依据,在检测标准内各厂家针对产品提供的检测项目都是由其自己定义及描述,即使厂家用于投标的产品满足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但也不一定会出现在检验报告的描述项内,因此此要求不合理。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修改建议:建议取消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证书、国家级证书的相关要求”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拼接大屏是指挥调度的界面,对控制方式和使用寿命有着严格的要求,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证书、国家级证书就是为了让采购方采购的货物具备实用性、可靠性,故不存在偏向性。国家相关部门证书、国家级证书具备统一的检测标准和检测参数要求,因此,不存在“标准内各厂家针对产品提供的检测项目都是由其自己定义及描述的,即使厂家用于投标的产品满足及时参数及性能要求,但也不一定会出现在检验报告的描述项内”的理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依据及修改意见不合理,故该质疑无效。

 

质疑六,“招标文件P21页项目其他要求中“第10分项“汇聚交换机”(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同品牌产品。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标项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质疑理由:本项目属于安防监控类项目,主要工程内容为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仅用一台交换机作为核心产品不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且作为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存储服务器”有多项要求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证明的需求和“47寸拼接大屏”却不列为核心产品,明显是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本项目核心产品为:第4项“接入许可授权”,第5项“存储服务器”,第7项“47寸拼接大屏”(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同品牌产品。提供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标项谈判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审,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其他响应文件无效)。”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该项质疑回复如下:本项目采购单位根据《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相关要求将第10项“汇聚交换机”设置为本项目“核心产品”,是为将两个不同校区之间的视频监控系统融合管理,监控系统相关设备只是现有平台的扩容,没有任何的技术难度要求,网络传输汇聚交换机是连接两个不同校区之间的最重要的通道,是两个校区监控设备能否实现统一平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的基础,因此将第10项“汇聚交换机”作为核心产品不论从实际应用的重要性还是本项目的目的性而言,属于核心设备。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依据及修改意见不合理,故该质疑无效。

 

   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工作的大力支持,并欢迎贵公司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如质疑人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答复日期:2017118

联系人:秦志伟    电话:0773-5829551     传真:0773-2885706

地址:(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桂林分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兴达大厦六楼(邮编:5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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